1 誤區:中藥是生產原料
1.1 保健食品的功能成分原料,類同西藥
依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與保健食品功能相關的初始物料”以及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6.4.2 條,“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應含有與功能相對應的功效成分及功效成分的最低有效含量”。保健食品的功能成分原料,是該標準3.2條所包括的“多糖類”、“植物甾醇”、“皂甙(苷)”等已知的單體成分。釀酒設備
由此可見,保健食品的功能成分原料構成類同西藥,尤其是補充營養素類保健食品的原料,依據《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允許保健食品使用的,諸如維生素B1、B2、K、D、E等維生素類以及硫酸鎂、氯化鉀等礦物質化合物,原本就是大眾較熟悉的西藥。
1.2 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評價,仿照西藥
這是《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所規定。在功能表述上,“調節血脂、改善睡眠、調節血糖”等名稱都是按照西醫病癥的概念來描述。
1.3 中國藥典規定,中藥沿傳統評價功能
白酒界都知道,雖然在20世紀80年代,色譜或光譜分析已在名白酒廠普及,但由于傳統白酒含有很多種尚不明了的化學成分,標準至今仍規定白酒沿用傳統用感官品嘗的方法,評價感官品質。
而中藥構成正類同傳統白酒。比如人參,雖然有報道稱所含的化學成分現已知的多達200種,其中人參皂苷Rg1具有緩解疲勞功能、Rb3具有調節免疫功能,擴張血管、調節血壓的主要成分是Re、Rg1、Rb2、Rc等,但是還會不斷發現新成分及所具有的保健功能。
何況,中藥含有具有某種功能的成分,不等于就具有某種功能。因為含量微達不到有效劑量。較典型的是眾所周知的、防治甲型H1N1流感(豬流感)用“達非”,而不是直接用提取“達非”的原料――八角茴香。
《中國藥典》到2010版,仍規定沿傳統闡釋、描述中藥的功能。其中,人參的功能是“大補元氣,復脈固脫,補脾益肺,生津養血,安神益智”,并非是仿西藥檢驗的緩解疲勞、調節免疫等功能。
1.4 用中藥做原料,不能確保對癥又對路
從市場上的保健酒標識、宣傳所用中藥可看出,基本上都是依據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8.3.3條“現代科學技術難以確定功效成分的產品,應標明起主導作用和輔助作用的原料名稱及加入量”,涌向用中藥做原料。釀酒設備
由于依照《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檢驗出的增強免疫力、緩解疲勞等保健功能,僅是中藥中部分成分顯示出的、用西醫理念闡釋、描述的保健功能,就尤如用俄羅斯伏特加酒,或我國的配制白酒的標準,評價我國的傳統大曲酒質量,得不出全面的、切合實際的評價結果,就不能確保適銷對路。
2 誤區:生產工藝同藥酒
依據國家標準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6.2條:“保健(功能)食品應具有類屬食品應有的基本形態、色澤、氣味、滋味、質地”,由于GB/T17204《飲料酒分類》國家標準,將飲料酒分成白酒類、黃酒類等多種類型,保健酒就應以所用基酒的類屬而細分,“外觀和感官特性”,就不能仿照不強調色、香、味的自泡或醫用藥酒。
事實上,幾乎都把保健酒的生產工藝誤認成同藥酒,縱然是用白酒做載體,戴上“藍帽子”的也都做成藥酒色,甚至有的還會有沉淀。
3 誤區:缺行業標準規范
乍看起來,保健酒沒有國家標準,就該像露酒,制定出行業標準統一規范,防止“魚龍混雜”,但實際上與保健酒相關的標準有不少。
不但有國家標準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而且在衛生部《關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還有“以酒為載體生產保健食品的規定”;在《氨其酸鰲合物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第八條中,還專門規定“產品酒精度不超過38度”。
僅從用白酒做載體、戴上“藍帽子”也多做成藥酒或黃酒的顏色和質地就可看出,怎能是因缺少行業標準所致。何況,縱然是制定行業標準,也必須引用現行國家標準作為“母標準”,包括與其配套的相關規定,都得強制執行。釀酒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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